省级科普示范基地申报要求
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公告2015-1号,省级科普示范基地属于省科技厅(知识产权局)行政审批事项行政确认类。通过认定的省级科普示范基地,对科普资源合理布局、推进创新创业、科普基地经营模式创新、注重实效等进行绩效评估,择优给予后补助支持。
一、科普示范基地应达到以下基本条件
1.特色明显,有一定的科普业绩,并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
2.重视科普工作,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应的规章制度、科普工作计划或规划,建立科普基地档案。
3.具有保障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设施、经费、专职工作人员及科普展教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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