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科普示范基地申报要求
附件1:
辽宁省省级科普基地申报指南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
(一)申报范围
辽宁省省级科普基地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投资建设或社会力量兴办的具有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宣传、教育功能,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科技、教育、文化、旅游等场所,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等。
下列场所可以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
(1)科技馆、对公众开放的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文化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和设有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科普场所的高校和科研机构;
(2)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及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大型工程技术设施等;
(3)具有科普资源的游览场所。如动物园、自然保护区、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4)已被命名为地(市)级和省行业部门科普基地的科普机构。
(二)申报条件1.基础设施条件
(1)面向公众从事《科普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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