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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被拘人员权利和义务

拘留所条例规定不得强迫被拘者劳动张洋

《拘留所条例》已于2012年2月15日由国务院第1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4月1日起施行。日前,记者就这部行政法规的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有关负责同志。

问:

为什么要制定《拘留所条例》。

答。拘留所是依法执行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以及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场所。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1990年公安部公布施行的《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无法适应新时期拘留所工作的需要。

近年来,各地拘留所在实践中探索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有必要将其中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教育模式和执法程序上升为行政法规。在此基础上,条例得以制定并出台,将有利于促进公安机关规范执法,提高拘留所执法管理水平,维护和保障被拘留人合法权益。

问。拘留所拘留的对象有哪些。

答:我国法律规定了四种拘留: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行政强制措施性质的拘留。其中,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关押在看守所,其他三种拘留对象都在拘留所执行拘留。

被行政拘留的人员,是指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安全法》等有关法律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员;

被司法拘留的人员,是指被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决定拘留的人员;

被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人员,是指被公安机关按照《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依法决定拘留审查的外国人、按照《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戒严法》等法律依法现场立即予以拘留的人员,对这些人员只是在拘留所采取临时性的强制性拘留措施,公安机关经审查后再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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