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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人社部五篇

法之公义,民之权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规范特殊工时管理,维护劳动者权益,我部研究起草了《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xiexiebang.com),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lifachu@mohrss.gov.cn

(三)通信地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2年6月8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O一二年五月八日

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规范特殊工时管理,维护劳动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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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刘律师编辑、整理

法之公义,民之权益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因生产特点或者工作性质特殊、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本规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第三条【特殊工时】

本规定所称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四条【特殊工时制度的休息休假】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特殊工时制度岗位上工作的,应当事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工时考勤、休息休假、薪酬支付等办法,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不定时工作制

第五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

企业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在下列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对企业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岗位,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等;

(二)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的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

(三)需要机动作业、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外勤、推销、长途运输等岗位

第六条【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年工资报酬不得低于企业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第三章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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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之公义,民之权益

第七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岗位范围】

企业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在下列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地质及资源勘探开发、建筑、制盐、制糖、旅游、渔业、海运等行业中,部分受季节、资源、环境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集中作业的岗位;

(二)交通、铁路、邮政、电信、内河航运、航空、电力、石油、石化、金融等行业中,部分中断作业可能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岗位;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国务院鼓励或者扶持发展的产业政策,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

第八条【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

符合前条第

(一)项规定的岗位,企业可以申请以季度或者年为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

符合前条第

(二)项规定的岗位,企业可以申请以周、月或者季度为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

符合前条第

(三)项规定的岗位,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

第九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加班限制】

按照本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正常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超出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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