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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行政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有效配置,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切实保障用工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共景宁畲族自治县委办公室、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景委办〔2010〕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编外用工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任务繁重、编内人员不足,而聘用在辅助性、事务性、临时性、阶段性或其它特殊岗位,不纳入单位正式编制,实行合同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编外用工管理的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用工计划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设定。
2、精简效能的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核定的单位编制数和岗位设置情况实行编外用工。对现有已经超编的单位,要从紧从严控制编外用工,防止用工过滥。
3、依法规范的原则。合同签订、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用工管理等必须遵循劳动用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编外用工条件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情况的,可以招聘编外人员:
1、编制空缺而行政事业任务繁重,人员配备一时难以到位,因工作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
2、用人单位因车辆、仪器等设备增加,在编人员无法满足专业使用要求的;
3、因特殊专业(职业)技术岗位的工作需要而聘用编外人员的;
4、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岗位原则上不招聘编外人员。
第五条招聘编外人员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2、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具有符合工作岗位所需的文化程度;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其中新招聘人员男性一般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不超过40周岁;
4、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要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技术资格证书;
5、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编外用工审批和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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