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程序
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征收土地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申请征收土地
建设用地项目(包括单独选址项目、区(县)成批次用地中的具体建设项目和政府储备用地)需征收集体土地的,由用地单位或整理储备机构持有关文件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格式见附件一),具体分为三类:
(一)单独选址项目,由用地单位持以下文件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需进行初步设计的项目,附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或其他相关文件;
5、是否压覆重要矿产的证明材料、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
6、是否属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证明材料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7、土地权属地类证明文件;
8、有勘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成果及勘测定界图;
9、标注用地范围、位置的经批准的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规划调整方案;
10、如涉及转用,需纳入经批准的年度项目农用地转用计划(市级)。
11、如占用林地需提供林业部门同意使用林地文件;
(二)成批次用地中的具体建设项目,由用地单位持以下文件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2、总平面批准文件或经批准的总平面图;
3、土地权属地类证明文件;
4、有勘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成果及勘测定界图;
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6、标注用地范围、位置的经批准的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规划调整方案;
7、如涉及转用,需纳入经批准的年度项目农用地转用计划(区、县级)。
(三)政府储备用地,由整理储备机构持以下文件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1、城市总体规划或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2、经批准的年度经营性用地项目储备计划;
3、土地权属地类证明文件;
4、有勘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成果及勘测定界图;
5、标注用地范围、位置的经批准的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规划调整方案;
6、如涉及转用,需纳入经批准的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二、受理申请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用地单位申请后,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审查用地申请要件是否齐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格式见附件二)。
经审查,符合上述条件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用地申请。
三、内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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