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审批程序
一、法律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八十条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修订)
4、《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
5、《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02]25号)
6、《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临时用地、取土的管理意见》(市国土资字[2002]17号)
二、审批权限
市区范围内的临时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三、临时用地应具备的条件
1、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
2、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未利用地从事养殖业,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
3、在城市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和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4、其他符合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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