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办资料
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业务规程
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业务规程。
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1、无偿调拨,指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内上下级或同级之间调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发生的资产移交;经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因特殊事由批准的资产调拨以及省财政厅认可的其他方式。
2、出售、出让、转让,指变更单位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行为。
3、置换,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4、报废,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5、报损,指单位发生的存货损失及各项资产的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6、对外捐赠,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行为。
7、货币性资产损失,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确认的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对外投资损失等。
二、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
三、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含机关本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核,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四、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不得进行账务处理。
五、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的方式公开处置。
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主要包括:
1、闲置资产;
2、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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