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岸线利用审批办事指南
岸线利用审批办事指南
一、行政许可的内容岸线利用审批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交通部2004年第5号公告《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苏交港〔2006〕2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港口规划、计划、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权限
1、深水岸线。长江南京长江大桥以下,适宜建设各类型万吨级及以上泊位的港口岸线;长江南京长江大桥以上和内河适宜建设各类型千吨级及以上泊位的港口岸线。
建设项目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批。
2、非深水岸线
①建设项目使用长江南京长江大桥以下,适宜建设各类型万吨级以下泊位的港口岸线,或长江南京长江大桥以上和内河适宜建设各类型千吨级以下泊位的港口岸线,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批,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②建设项目使用《江苏省干线航道网规划》以外的内河3百吨级及以下泊位港口岸线,由南京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批,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3、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工业配套港口项目,规定港口煤炭、矿石、油气、集装箱专用泊位及新建港区核准范围项目,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但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在项目上报前,应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四、行政许可的条件
1、岸线利用的必要性
从本港及区域内同类码头现状及能力适应性分析、腹地经济发展及吞吐量发展水平预测等方面论证岸线利用的必要性。
2、岸线利用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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