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岸线利用审批办事指南
减免税审批办事指南
提交的文件
除预录入打印的申请外,申请人向海关提交的所有申请均应盖有本单位公章,复印件均需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并校验原件;不同征免性质的减免税项目审批需提供下列单据:
(一)外商投资鼓励项目
1项目备案所需单证
(1)《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
(2)外商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正本);
(5)经项目审批部门签章确认的《进口设备清单》(正本);
(6)《项目确认书》所依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7)与《项目确认书》所依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相对应的企业成立的合同、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8)海关制发、并经减免税申请人签章确认的《法规摘要》;
(9)《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
(10)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2.《征免税证明》审批所需单证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合同或发票(复印件);
(3)代理(委托)进口协议(复印件);
(4)进口设备技术资料,属于不予免税目录列明商品的,相关技术指标如未在合同或技术协议中列名,应提供国外供货商、减免税申请人关于技术指标的确认资料,承诺其技术指标申报无讹;进口数控机床涉及精度指标的,应提供精度标准证明,合同及随附原始技术资料未列明精度标准的,应提供国外供货商的证明材料;
(5)减免税商品构造、原理、用途的说明(企业填写);
(6)《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
(未完,全文共1970字,当前显示64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