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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岸线利用审批办事指南

医疗广告审批办事指南

法定依据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二00六第26号)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第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申请条件

取得宜宾市辖区内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如实规范打印填写《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含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广告成品样件粘贴处”打印填写提供的成品样件清单);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现场审核)和完整的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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