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岸线利用审批办事指南
(一)印章刻制业设立审批:
1.特种行业开业申请审批表(原件2份);
2.县级以上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企业法人、治安责任人、从业人员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企业有关安全管理的制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安全验收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二)公章刻制审批:
1.成立该单位的有关文件、政府批文、证照(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开具刻章证明或申请报告(详细列明需刻印章的名称、数量、附上印章样模)(原件2份);
3.刻章登记卡(首次办理由公安机关核发)(原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经营性法人单位还应提供法人代表委托书、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此外,不同情况刻制公章还须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申请刻章:
(1)市编制委员会文件、市政府批文或本部门上一级主管单位的有关文件、有效凭证;事业单位还须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刻制印章的申请报告(由刻制印章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或加具同意刻制意见并加盖公章)(原件1份)。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2.其他组织申请刻章:
(1)社会团体。须持有市民政局核发的《社团登记证》及刻章介绍信(附上章的名称、数量及样模)(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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