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港口岸线审批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13条、第14条、第15条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4]4号令)第十九条港口经营人变更或者改造码头、堆场、仓库、储罐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固定经营设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3)交通部2004年第五号公告《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加强港口建设宏观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56号)第2条、第3条;
(5)交通部关于加强港口建设规划和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管理的通知(交规划发[1998]677号)第2条;
申办条件:
(1)申办岸线选址:
①岸线选址符合xx市港口总体规划;②具备与建设项目规模相配套的资金;③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及负责人。(2)申办使用岸线:
①使用岸线建设项目符合xx市港口总体规划;②建设项目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③符合国家有关环保、安全、消防和水利等方面的要求。(3)申办使用岸线展期、变更、注销和换证:①已经依法取得岸线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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