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审批四川(采矿权申请登记)
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审批
一、法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第十六条:“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二、申请条件
(一)在采矿许可证有有效期内或有效届满,停办、关闭矿山;
(二)已决定或批准停办、关闭矿山(含政策性关闭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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