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审批四川(采矿权申请登记)
采矿权申请登记审批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主席令第74号发布)第三条第三款:“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第三条第
一、
二、三款:“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二、申请条件
(一)合法登记企业;
(二)有相应的资金、技术、设备等资质条件;
(三)矿区范围已经登记机关批准划定,并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
(四)经有矿山工程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及附图;
(五)非探矿权人自行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价款已经评估、确认。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准备一式四套,提交一式一套(其余三套待批准后,由申请人报送所在县(市、区)、市(州)国土资源局备案及申请人留存),并提交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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