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8 13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财规[2010]14号2010-05-31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8年前(含2008年)已经成立的非营利组织,应当提供所属期为2008年度和2009年度两年的申报资料,通过认定的,自2008纳税年度起享受优惠。2009年成立的非营利组织,应当提供所属期为2009年度的申报资料,通过认定的,自2009纳税年度起享受优惠。
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管理,保障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负责本级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shui5.cn进行资格认定。经市(地)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进行资格认定。经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进行资格认定。
第四条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二)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三)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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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