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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矿业权审批有关事项的

通知

湘国土资发〔2014〕17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有关直属单位:

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提高矿业权审批效率,维护良好的矿业开发秩序,服务全省矿业经济发展,现就改进矿业权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和调整下放部分审批管理权限

(一)明确矿山扩界新增资源协议出让审批权限。矿业权资源整合或已设采矿权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矿区范围的,新增资源的协议出让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审批。扩界部分需满足设立采矿权的条件,扩界范围原则上仅限于原采矿权深部和周边零星分散且不宜单独另设采矿权的资源。

(二)明确采矿权边深部找矿项目探矿权审批权限。已设采矿权利用原有生产系统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且扩界范围的地质工作程度不能满足设立采矿权要求的,应申请设立探矿权。采矿权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出具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探矿权的书面意见(格式见附件3),由勘查许可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审批。

(三)调整矿业权年检管理权限。矿业权年检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管理和组织实施。取消中央和省财政出资省级发证的探矿权年检,以年度工作总结和监审意见代替。

(四)调整矿业权设置方案管理权限。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可以矿区或县级行政区为单元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经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矿业权重叠查询、市州局审查,报省厅备案后批准实施。

(五)调整地热采矿权审批权限。地热采矿审批登记权限委托市州国土资源局。

二、优化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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