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决定,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管理,根据《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评估(以下统称“矿业权价款评估”)实行统一的评估报告备案监督管理。
二、矿业权评估机构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报送备案函(见附件1)。
(二)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原件及有关附件、附表、附图。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填写内部审查责任表(见附件2)。如确需专家协助的,专家意见仅供评估管理机关参考,不能替代评估管理机关的审查意见。评估机构可以拒绝非书面形式的评估要求和审查意见。
(一)审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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