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资金审批程序的通知
黄冈市市级财政资金审批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资金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市级财政资金,是指市级财政管理的各类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市级财政资金审批,必须严格遵守现行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市长负责制和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年度预算,根据资金使用的不同性质、内容和数额,实行民主理财、科学决策、分类呈报、分级审批。
第四条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年度预算(以下简称“年度预算”)中已列入部门预算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由市财政局按平均进度办理拨付。市政府确定需专项审批的项目支出,由申请用款单位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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