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资金审批程序的通知
关于规范追加财政预算申请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辽县政发„2012‟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了强化预算的严肃性,严格控制追加预算,规范各乡镇、县直各部门申报审核审批追加预算报告程序,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更加有效地执行全年预算,现将规范追加财政预算申请审批程序规定如下:
一、界定范围和来源
(一)范围动用预备费、追加财力是指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各乡镇、县直各部门确因不可预见的特殊原因,在年初批复的部门预算之外,需要政府动用预备费和当年超收财力追加的支出。
1.国家、省、市和县委、县政府出台政策需增加的支出;
2.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需增加的支出;
3.经政府办公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和县委常委会批准或决定需要追加的预算支出;
4.受财力所限年初未能编入部门预算的县委、县政府重大专项支出;
5.其他。
(二)来源
1.年初人代会批准的预备费,预算内、外超收财力;
2.按现行政策规定具有固定使用方向的收入(如专项收入等)的结余资金;
3.可调剂使用的上级专项;
4.县政府明确的其他财政资金来源等。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安排原则
统筹考虑预算内、外财力等各项资金来源。在安排追加支出时,要按照可调剂使用的上级专项、预算外超收财力、各类专项收入结余、预算内超收财力的顺序确定资金来源。
(二)量力而行原则
要充分考虑县本级预算内、外综合财力的承受能力。
(三)民生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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