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受让方承诺书-辽宁金融资产
承诺函
北京产权交易所:
国电贵州电力有限公司贵阳发电厂:
本单位拟受让国电贵州电力有限公司贵阳发电厂拟转让存货及关停8号、9号发电机组相关的固定资产项目,现特对下列事项作书面承诺:
(1)承诺人已对转让标的进行了充分的考察,充分了解并接受标的信息发布的全部内容和要求,已完全了解标的现状、法律状态、存在的瑕疵和其他相关情况。已认真考虑了标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2)所有设备严格以现场实物状况进行交易,转让方与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不保证拆除后的设备质量、数量、品质等,承诺人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即视为对标的现状的充分了解与认可。
(3)标的资产系按照国家“上大压小”政策关停的机组闲置设备,受让成功后,承诺人将严格按照《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概由承诺人自行承担。
(4)受让成功后,承诺人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操作规范与拆除方案实施,拆迁过程中的一切技术与安全责任概由承诺人自行承担。
(5)承诺人已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的要求填写、递交了有关受让申请资料,承诺人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并保证:
①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受让、严重违约事件,所承包工程未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②承诺人在近5年内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逐,或因竞买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
③承诺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案件。
④承诺人在专业技术、拆除设备、人员组织、业绩经验、资金等方面具有工期、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资格和能力。需要高空作业或其他特种作业的,能够提供高空作业和其他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6)承诺人承诺认可转让方所披露的《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国电贵州电力有限公司贵阳发电厂
拟转让存货及关停8号、9号发电机组相关的固定资产项目安全拆除运输协议》、《国电贵州电力有限公司贵阳发电厂拟转让存货及关停8号、9号发电机组相关的固定资产项目拆除工程保廉合同》等文件中内容。并承诺转受让成功后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递交受让申请时草签的《国电贵州电力有限公司贵阳发电厂拟转让存货及关停8号、9号发电机组相关的固定资产项目安全拆除运输协议》、《国电贵州电力有限公司贵阳发电厂拟转让存货及关停8号、9号发电机组相关的固定资产项目拆除工程保廉合同》。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后上述协议自动生效,并按照上述协议、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承担权利义务(以上协议、合同披露内容与《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同样具备法律效力,承诺人严格遵守相关约定,如有违反将按照《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相关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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