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村民议事会组织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成委发[2008]36号)、《关于构建新型村级治理机制的指导意见》(成组通[2008]1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民议事会,是指受村民会议委托,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村民议事会对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村民会议监督。
本办法所称村民小组议事会,是指受村民小组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民小组自治事务决策权、议事权的村民小组议事决策机构。村民小组议事会对村民小组会议负责。
第三条
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村民议事会的职责
第四条
村民议事会在村民会议授权范围内讨论决定本村日常自治事务、行使监督职能。
村民议事会在授权范围内可以撤销和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行为。
第五条
对村民议事会的授权,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授权事项时,应明确对村民议事会的授权范围,并形成书面决议,或写入村民自治章程。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应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代表)会议有权撤销、变更村民议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七条
村民小组议事会的职责,由村民小组会议决定。
第三章
村民议事会成员的选举、罢免和补选第八条
每个村的村民议事会成员不少于21人,其中村组干部不超过50%。每个村民小组应有两个以上村民议事会成员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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