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村民议事会组织规则
都组发〔2009〕31号
中共都江堰市委组织部
都江堰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都江堰市村民议事会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经开区党委、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都江堰市村民议事会议事规则(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都江堰市村民议事会议事规则(试行)》。
中共都江堰市委组织部都江堰市民政局
2009年3月9日
主题词:基层组织建设
村民议事会△
议事规则
通知
中共都江堰市委组织部办公室
2009年3月9日印
(共印600份)
2附件:
都江堰市村民议事会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服务城乡统筹和灾后重建大局,进一步拓宽民主参与渠道,保障群众民主权利,强化权力监督约束,加快推进广大农村民主政治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都江堰市委组织部关于构建新型村级治理机制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村民议事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服从村党组织的领导;坚持尊重村民的主体地位,保障村民自治;坚持依法依章办事,遵守法律和村规民约;坚持民主集中制,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章村民议事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提出议题。
(二)参与议事会议题讨论并发表意见。
(三)列席村民委员会相关会议。
(四)查看相关文件资料。
(五)对议事会讨论议题进行表决。
(六)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赋予的其它权利。第四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坚持走访、联系村民,倾听群众呼声,收集群众意见,
3每月走访群众不少于10户。
(二)客观、真实、全面、及时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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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