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村民议事会组织规则
中共金堂县委组织部文件
金组发„200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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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金堂县委组织部
关于印发《金堂县村民议事会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
现将《金堂县村民议事会规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扎实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中共金堂县委组织部2009年7月13日
金堂县村民议事会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构建新型村级治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关于构建新型村级治理机制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村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县、乡(镇)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村民会议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
第三条村民议事会主要职责。讨论决定村级自治事务,向村民会议及村民议事会成员报告工作;听取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必要时提请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条村民议事会讨论、决定村级自治事务,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得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村民议事会的组成
第五条村民议事机构包括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负责讨论决定本组事务,对村民小组会议负责,接受本组村民监督。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3-5人,由村民小组会议或户主会议直接选举产生。村民议事会成员按每个村民小组1-2名确定,由村民从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中推选产生。经村民议事会(村民小
2组议事会)讨论决定,可邀请村民以外的其他相关人员参加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
第六条村民议事会设召集人一名,一般由村级党组织书记担任,负责召集、主持会议。
第七条村民议事会可指定一名村民议事会成员,负责村民议事会会前准备、会中记录、会后整理归档等工作。
第八条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年满18周岁,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关心集体,联系群众,威信较高;
(四)具有一定议事能力,能正确行使村民议事会成员的权利,积极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九条村民议事会应当将推选产生的村民议事会成员名单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有条件的可以发放村民议事会成员证书并建立村民议事会成员数据库,同时报县委组织部和乡镇党委备案。
第十条村民议事会成员与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村民议事会成员在任期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或当年民主评议不称职的,或任期内连续6个月不履行职责、迁出或调离本村的,应当予以撤换。撤换村民议事会成员的会议在原村民小组举行,由村民小组长或者村民议事会召集人主持。撤换村民议事会成员须经本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通过。
第十二条因撤换村民议事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应在原村民小组及时补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随意撤换村民议事会成员。
第三章村民议事会的议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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