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关于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粮油仓储设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国发【2009】
25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粮油仓储设施项目范围,一是中央直属粮油储备企业建设的粮油仓储设施,二是地方粮油企业建设的粮油仓储设施,三是其他中央企业建设的粮油仓储设施。
第三条粮食储备仓容300亿斤、食用油罐175万吨的具体布局方案是:(1)粮食储备仓容300亿斤中,安排中央直属粮油储备企业152亿斤(其中东北地区82亿斤,其他9个主产区30亿斤,11个产销平衡区20亿斤,7个主销区20亿斤);地方及其他中央企业148亿斤(其中东北地区78亿斤,其他9个主产区50亿斤,11个产销平衡区10亿斤,7个主销区10亿斤)(2)储备油罐175万吨中,安排中央直属粮油储备企业100万吨(其中长江流域及西北、西南等油菜籽主产区34万吨,其他地区66万吨);地方及其他中央企业75万吨(其中油菜籽主产区30万吨,其他地区45万吨)。
第二章项目条件
第四条粮食主产区仓储设施项目,应安排在国家托市收购、临时收储等政策性业务重、仓容不足矛盾突出的地区,重点支持承担政府储备、托市收购、临时收储等政策性业务的粮食收储企业的项目,每个项目仓容建设规模不小子0.5亿斤;主销区和平衡区项目要相对集中,重点支持承担国家储备和为完善地方储备制度而依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建设的仓储设施项目,其中主销区每个项目仓容建设规模不小子1亿斤,平衡区项目不小于0.5亿斤。地方食用油罐项目要充分考虑大豆和油菜籽生产布局、中央和地方食用油脂储备规模和布局的需要,以及国家启动油菜籽、大豆的临时收储计划和应急调控市场的需要,单个项目油罐建设规模不小于5000吨。中央直属粮油储备企业可根据建设总规模及现有直属库储备设施规模,合理确定单个项目仓(罐)容建设规模。
第五条按照国家关于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的总体要求,申报项目必须是合规在建项目或城市规划、土地征用、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方案、资金筹措等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具备开工条件并能够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的项目。申报项目单位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扶持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国家采取投资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粮油仓储设施项目予以扶持。对中央直属粮油储备企业项目,补助资金为15∞万元/亿斤(粮食储备仓)、375万元/万吨(储备油罐)j对地方及其他中央企业项目,补助资金平均为1000万元/亿斤(粮食储备仓)、250万元/万吨(储备油罐)。对地方项目,粮食主产区及西部地区补助比例适当高于销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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