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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交通部颁发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国家及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中,县道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或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建设;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保护生态环境,并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

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监督检查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执行、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并适时组织稽查。

各设区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实施和工程管理。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八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纳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年度工作考核的目标体系。

第二章

建设标准和设计

第九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应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其中。县道一般不应低于三级公路标准,乡道一般不应低于四级公路标准;村道的建设标准的可由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原则上应达到四级公路标准。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具体技术指标的选择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的规定,但对于断头路以及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限制的路段,可按照《江西省农村公路建设技术要求(暂行)》执行。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安全的结构型式。路面结构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养护的结构。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村庄和人群聚集地路段庆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农村客运的发展需要,农村客运候车亭应与农村公路同步设计和建设。

第十四条

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或大桥、特大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可直接彩施工图一阶段设计。第十五条

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或大桥、特大桥梁、隧道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审批。农村公路项目施工图设计由各设区市交通局负责审批,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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