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2006年3月1日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于2006年1月26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的。
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3第二章标准与设计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4第三章建设资金与管理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5第四章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6第五章工程验收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7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6年第3号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月26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国家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标准与设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十二条
(未完,全文共4618字,当前显示146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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