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具体标准和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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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法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07年9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维护著名商标声誉,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良好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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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推荐和保护工作;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保护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所有人的住所或者商标所指商品的产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二)申请著名商标认定前,该商标连续3年合法使用,商标权属无争议;
(三)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质量稳定,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良好声誉;
(四)该商标所指商品销售区域较广,近3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领先;
(五)该商标有严格的使用和管理制度以及保护措施。
第六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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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有关身份证明材料;
(三)商标注册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商标使用人的,还须提交该商标使用许可的证明材料);
(四)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在省内同行业排序情况的有关材料;
(五)该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的有关材料。
第七条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推荐或者不予推荐的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之日起20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予以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八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受理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应当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发布初步审查公告,并征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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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初步审查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如实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第九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的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每次认定著名商标,应当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认定委员会委员参加。
认定委员会组成办法以及著名商标的具体认定标准、程序、规则,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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