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2-31
鲁国资董监〔2011〕42号
各省管企业:
现将修改后的《山东省省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山东省省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规范省管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外部董事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绝对控股的公司(以下简称省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与任职企业没有关联关系的非本企业工作人员担任的董事。
第四条
外部董事应当符合任职企业的专业要求,有利于优化董事会结构、提升决策水平。选聘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出资人认可原则;
(二)公开、平等、择优原则;
(三)权利与责任统
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四)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五条担任外部董事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诚信勤勉,职业信誉良好;
(二)具有经营或管理大型企业的经历,取得过社会高度认可的业绩,在业界具有较高声望;
(三)具备较强的战略决策能力、风险防范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或具有资本运营、市场营销、科研开发、人力资源管理或法律等某一方面专长;
(四)熟悉任职企业所在行业的管理及运营;
(五)一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
(六)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七)《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担任董事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对在职人员担任省管企业外部董事的,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征求干部主管单位党组(党委)意见,其本人工作单位应出具同意其兼任外部董事并在时间上予以支持的有效文件。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省管企业外部董事:
(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成员两年内曾在该公司或其子公司担任中层以上职务;
(二)本人两年内曾与该公司有直接商业交往;
(三)本人持有该公司所投资企业股权;
(四)本人在与该公司有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兼职;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担任董事的情形。
第三章选
聘
第八条
外部董事由省国资委负责选聘管理。选聘外部董事一般采用直接选聘或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的方式。选聘范围主要包括国内外在职或退休的各类企业负责人,符合条件并胜任工作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及知名专家、学者等。
第九条
建立外部董事人才库。符合条件的人员可自愿报名,省国资委定期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实行分级动态管理。
第十条
直接选聘外部董事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提出方案。研究提出拟聘外部董事的职位数量和任职条件,并进行岗位描述;
(二)确定人选。从外部董事人才库中确定考察对象候选人;
(三)沟通意见。同考察对象候选人就外部董事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等相关事项进行沟通,听取意见;
(四)考察了解。听取有关专家及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或原单位)有关负责人的意见;
(五)讨论决定;
(六)任前公示;
(七)依法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一条
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提出方案,研究提出拟聘外部董事的职位数量和任职条件,并进行岗位描述;
(二)确定人才中介机构,并与其签订委托协议;
(三)对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的人选进行面试;
(四)通过适当方式了解人选的有关情况;
(五)讨论决定;
(六)任前公示;
(七)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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