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健全完善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具有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新机制,推进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经集团公司党委会议研究,现制定《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暂行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的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员工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三个代表”的要求,有利于领导班子专业、文化、年龄结构的改善,有利于班子整体功能的发挥,符合本单位或部门领导职数的规定,符合缺额岗位对领导人员素质的要求。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选拔任用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决拥护并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
(2)具有改革开放意识和奋发向上的工作精神,能够带领员工艰苦创业,开拓进取,有公认的工作实绩。
(3)有事业心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有胜任领导岗位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化、业务素质,有清晰的工作思路和相应的经营理念。
(4)能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利,清正廉洁,艰苦朴素,为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利益勤奋敬业。
(5)密切联系群众,作风严谨,雷厉风行,有全局观念,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6)选拔担任集团公司中层管理成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一般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一般应是后备干部人选;
身体健康。
第三章选拔任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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