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暂行办法
**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中层干部队伍的“四化”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龙保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与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依法行使选人用人权相结合的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的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呈现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原则。
(四)组织认可、群众认可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选拔、培养、使用和监督、考核、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企业中层干部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中层干部职务序列,按**公司规定设置的各部门正副职,包含人防部各大队长。
第五条**公司党支部委员会负责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的监督和中层干部的考核,由党群部具体组织实施。各子公司负责本单位中层干部管理制度制定、选拔任用、教育培养和监督考核等日常管理。
第六条中层干部由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研究批复。第七条子公司中层干部由各子公司考核、管理,任免文件抄送总公司。
第三章选拔任用的条件
第八条拟选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工作岗位有突出业绩;
(二)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在实践中取得成效;
(三)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
(四)具有民主法制意识,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五)具有团队合作精神,群众观念强;
(六)具有良好的身体、心理素质和意志品质。第九条拟选拔担任中层干部的学历和年龄规定:
(一)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二)新提拔中层干部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三)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上述条件限制。
第四章选拔的程序
第十条选拔中层干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党群部牵头,人力资源部配合,拟定工作方案。
(二)公司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审定工作方案。
(三)组织进行民主推荐,按得票多少每个岗位确定2-3名后备考察人选。
(四)召开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各岗位从后备考察人选中确定1名考察对象。
(五)组织进行考察。
(六)召开董事会或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确定各岗位拟任人选。
第十一条民主推荐的程序:
(一)成立民主推荐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
(二)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民主推荐预告,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并提出有关要求。
(三)召开民主推荐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
(四)个别谈话推荐。
(五)按得票多少确定后备考察人选。
第十二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以民主推荐的结果为重要依据,但要防止简单地以票选人,同时,要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
第十三条考察的程序:
(一)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三)召开民主测评大会,进行民主测评。
(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考察对象情况。
(四)考察组形成考察报告,向董事会或领导班子汇报。第十四条考察中层干部的拟任人选,民主测评的范围一般为:公司机关干部、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公司领导、各部门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单位)员工,谈话和征求意见人数不得少于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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