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院长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规范我区公立医院院长选拔任用管理工作,推进公立医院院长的职业化、专业化,按照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立医院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坚持下列原则
(一)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
(二)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四)民主集中制原则;
(五)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三条选拔任用条件包含内容:
(一)具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献身党的卫生事业,开拓创新,工作实绩突出;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四条选拔担任公立医院院长职务的,至少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一)具有十年以上工龄和从事县级医院科室主任或乡镇中心卫生院院长三年以上管理工作经历;
(未完,全文共2390字,当前显示78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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