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院长选拔、任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xx县公立医院院长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规范我县公立医院院长选拔任用管理工作,推进公立医院院长的职业化、专业化,按照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立医院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公立医院院长,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公立医院院长选拔任用和管理权限
(一)按照干部任用管理权限,公立医院院长由县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报批任用。
(二)公立医院院长任期内由县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章公立医院院长选拔任用制度
第四条公立医院院长实行任命制、选任制、聘任制,任期为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五条新任公立医院院长实行试用期制度。
第三章选拔任用公立医院院长条件
第六条公立医院院长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献身党的卫生事业,开拓创新,工作实绩突出;
(未完,全文共1966字,当前显示62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