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车辆管理工作,保障公务用车,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节约开支,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务车辆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管理。负责派车调度,办理车辆购买、过户、领照、保养维修、保险等有关事宜。
第二章用车管理
第三条综合部负责公司车辆派遣及使用,并对各部门用车进行审核、协调、安排,保证公务车辆的高效规范使用。
第四条用车实行用车申请单制度,由用车人填写《用车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派车,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要求驾驶员出车。
第五条公司中层以下人员,城区内办理公务一般不安排车辆。有特殊情况用车,须经综合部部长批准后,方可派车。在县城以内由综合部部长签字,县城周边地区(德州、济南)综合部部长签字后由分管领导审批,省内其他地区及省外综合部部长签字后需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六条车辆实行专车专人驾驶,车辆钥匙由综合部统一管理。第七条经核准后的《用车申请单》由用车者交驾驶员。用车期间,驾驶员要严格按照行车路线行驶,严禁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用车结束后,驾驶员将《用车申请单》交车管人员。车管人员在《车辆使用记录表》上做好记录。
第八条严格禁止为非公务用车安排车辆。
第九条派车应按事情缓急、申请先后的原则统一调度,合理安排。
第十条为节约开支,综合部在安排车辆时应尽量考虑合并用车。
第十一条车辆严格实行定点存放,将车辆存放在公司规定的停车场所。出差在外的车辆,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场所,严防车辆被盗,搞好安全防范,严禁将车辆停放在无人看守街区及私人住宅区。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
(未完,全文共2019字,当前显示64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