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减免税管理办法》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01号【发布机构】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发文日期】
:2013-01-25【有效级别】
:有效
为加强和规范减免税管理,保障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规政策的规定,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减免税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月25日
减免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减免税管理,保障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和有关税收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地方税务系统减免税的申请、办理、备案、审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的减税和免税。
第四条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税法规定须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后方可执行的减免税项目。
备案类减免税是指税法规定须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登记备案后方可执行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
减免税权限依据税法规定确定。扩权县(市)的减免税权限比照设区市地税机关确定,并应将减免税决定抄报省及所在设区市地税机关。
县(区)以上地税机关应成立减免税审批委员会,负责减免税管理的重大决策和报批类减免税的集体审批。减免税审批委员会由局长担任主任委员,其他局领导为副主任委员,法规、税政、征管、基金、监察等部门负责人为委员。减免税审批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减免税日常工作。
第六条
地税机关应在门户网站或办税服务厅向纳税人公开减免税的项目、需要提供的资料和办理程序。
第七条
减免税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开、高效、便捷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八条
纳税人依法享有减免税的权利。纳税人对地税机关作出的税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级地税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
报批类减免税
第九条
纳税人可按税法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税。税法规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减免税,纳税人应向省地税局提出申请并由其负责转报。
第十条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根据需要填写《减免税审批表》(附件
1、附件
2、附件3),并按规定报送下列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理由、税种、依据、期限、数量、金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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