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减免税管理办法》
陕西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增值税减免税管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增值税减免税包括减税、免税和即征即退三类优惠形式。
第四条增值税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减免税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1—第六条纳税人生产经营同时涉及减免税项目和非减免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核算减免税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二章报批类减免税管理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报批类减免税事项包括减免税资格认定和即征即退税款退还的核准,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减免税审批事项。
减免税资格认定是指纳税人提出申请后,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是否具备减免税条件进行确认。
即征即退税款退还的核准是指已经取得即征即退退税资格的纳税人,在申请退还已缴增值税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退税项目、退税额及所属期等进行审核。
第八条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第九条除税收法律、法规设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对下列减免税事项,分别由省、市、县(含区及县级市,下同)三级国税局进行审批。
(一)省国税局审批的减免税事项:
1.生产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商品混凝土、木工板和纤维板的企业申请享受增值税减免税政策的资格认定;
2.安臵残疾人达30人以上(含30人)的企业申请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资格认定;
—2—3.生产军品的军工系统所属工厂(包括科研单位)申请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的资格认定(公安司法系统所属单位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的资格认定比照本规定执行);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省国税局审批的事项。
(二)市级国税局审批的减免税事项:
1.安臵残疾人30人以下的企业申请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资格认定;
2.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电力和热力产品(不含供热企业生产的热力产品)的企业申请享受增值税减免税政策的资格认定;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级国税局审批的事项。
(三)县级国税局审批的减免税事项: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及销售政策性粮食的其他粮食企业申请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资格认定;
2.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特定建材产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企业申请享受增值税减免税政策的资格认定;
3.从事软件产品生产的企业申请享受增值税减免税政策的资格认定:
4.已取得即征即退资格的企业申请退还已缴增值税;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级国税局审批的事项。第十条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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