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设置南同丹县综合门诊部的
1-2门诊部、诊所的设置
一、行政许可内容
门诊部、诊所(社会办)的设置。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第九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第十一条;
3、《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修订)第十条;
4、《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六条;
5、《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二次修订)第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设置。按照择优的原则,采用专家评议的方式对申请人的行医资格进行评议;再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行政许可。(依据人口数、每万人口设置1家医疗机构数来规划设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网上面向社会公布)。
四、行政许可条件
1、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2)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3)至申请日止,二年内未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
(4)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5)男性年龄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6)非在职人员。
4、有合适的场所;
5、有必要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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