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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乐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直补服务协议书

甲方:乐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乙方:

根据《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稿)》(赣卫农卫字[2011]13号)和《乐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应与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直补服务协议,确保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农民享受及时、高效、优质、价格合理、行为规范的医疗服务,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定,自愿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的医疗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将情况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委会和县卫生局反映;对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可对其作出整改要求,直至解除本协议

2、对乙方违反物价收费标准收取的费用,使用目录外药品超过15%的费用,审核发现有不符合政策的补偿、存在其他不予回付的款项,甲方经过与乙方沟通后有权在资金回拨时扣除

3、.对乙方补偿的资料的真实性或诊疗的规范性有疑问时,可在乙方的协助下,对乙方的相关原始资料如病例、收费清单等进行核实。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1、要采取各种方法将乙方作为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向参合农民进行告知,并向社会进行告示

2、须将本县的新农合补偿方案送达、告知乙方,以便乙方以此作为

1对甲方辖区的参合农民住院申请报销时,进行审核和支付补偿的依据。

3、接到乙方报送的相关补偿资料和报表,应及时审核,并在每月15日前向县财政局申请乙方上月的垫付款项,以保证财政部门能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垫付的直补款项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

1、对本县参合农民来住院诊治,要根据临床诊断结果,按照有关的诊疗规范进行治疗

2、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服务项目或材料价格向患者收取相关费用要求甲方及时回拨上月垫付的补偿款第四条乙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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