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质申报资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报告(表);
二、医疗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收费许可证;
四、工商营业执照;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税务登记证;
七、消防许可证(含消防平面图复印件);
八、医疗检查、检验、治疗设备表,已确定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的医疗机构每年应及时提交质检部门的检验合格证明(新增设备应及时报送合管中心备案);
九、医护人员花名册(含毕业证、执业医师证、执业护士证复印件,按花名册顺序);
九、已进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医疗检查、检验、治疗设备表,每年及时提交质检部门的检验合格证明。
每床医护人员配比数:护士1:
1.2医师:1:15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及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
新农合政策执行协议要求:
设置扶贫病床,设置的床位要按总编制床位数的10%设置,扶贫床位有专门标志。
服务承诺、医疗收费、药品价格“三公开”,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认真进行人、证、卡等证件识别,杜绝非参合人员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住院标准及治疗疗程,收治的住院参合病人平均住院天数不得超过7天,人均住院费用严格控制在800元以内
严格执行本县制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参合人员就医“三个目录”以外的自费医疗费用占医疗总费用的总体比例,必须严格控制在7%以内,不得将自费医疗项目变通为合作医疗补偿项目
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10年版)》(简称“三个目录”)和住院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内药品备药率和使用率要达到90%以上;住院医疗总费用中的药品费用比例控制在50%以下,超出的部分不予支付。
对参合住院的病人做到“一日一清单”,以便参合人员、县合管中心、物价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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