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叉车管理规定五篇
特种设备管理细则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运行人员及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003年)及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令第1号,2000年),在认真贯彻执行工程局iso9001质量体系文件、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和特种设备管理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特种设备的范围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氧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
第二条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对各项目点的特种设备台帐、实物和分布及使用情况实行监督管理,并对特种设备的安装、拆卸、取证等实行监督管理。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将本单位特种设备单独建立台帐,并有专人管理。
第三条
特种设备验收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安全部门和技术部门参加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参加,共同办理验收手续。特种设备验收时还需具备生产厂家提供的设计图纸、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进口设备经销商应提供中文说明书等。
第四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拆卸、改造、维修,必须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单位方可进行相应的作业。施工期间的安全,由施工单位控制管理。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并在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登记取得使用许可证。
第五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厂家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并按规定取得许可证的单位进行。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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