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应急预案备案管理
陕西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
2010年12月16日省应急办【字体: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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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目的及依据
为了保证财政部门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及时提供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保障各项处置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设区市、县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分级成立财政应急保障工作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财政应急保障工作。
(2)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统一部署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落实各自的应急保障责任,并与各相关部门相互支持、协调联动。切实保障应急保障工作的正常进行。
(3)反应及时,保障有力。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预警监测和前瞻性研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财政部门应按统一部署,立即启动应急保障预案,确保各项处置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的财政应急保障事项。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2.1省级
2.1.1省财政厅作为全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综合协调主管部门,负责及时了解突发公共事件进展情况,加强与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提出财政应急保障政策措施并组织落实。
2.1.2省财政厅成立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政策协调小组,由主管预算的厅长负责。厅内成员单位包括办公室、综合处、预算处、国库处、税政处、行政处、政法处、教科文处、经济建设处、农业处、社保处、企业处、国际合作处、监督检查处等;厅外联系单位包括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及其他相关部门。
2.1.3省财政厅应急保障政策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由预算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以业务主管处为基础,组建相应的财政应急保障协调指挥机构。各有关处室根据厅领导部署,在职责范围内具体执行规定的应急保障任务。
2.2省以下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的应急指挥机构,比照省财政厅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定,省财政厅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3预警监测和报告3.1预警监测
省财政厅要建立与省政府各部门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系统的有效衔接,综合分析、科学判断监测数据和动态信息,加强应急保障措施和决策机制的超前研究,提高处置效率。
3.2报告
3.2.1突发事件发生后,需要省财政给予应急保障的,相关省级部门或各设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需要中央财政给予应急保障的,省财政厅或省政府相关部门应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向财政部报告。
3.2.2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影响程度和损失程度;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发展预测及控制程度;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情况,需要省财政和中央财政解决的突出问题等。
3.2.3报告一般应为纸质文件。紧急情况下也可先电话报告,随后报送纸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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