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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办法

通辽市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政府监督的职能作用。确保农村牧区公路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强我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通辽市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自治区及市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公路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从业单位是从事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机构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五条通辽市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实行质量监督分类管理制度。通辽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受通辽市交通运输局委托行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权,对

1市交通运输局负质量监督管理责任;各旗县市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组(以下简称质监组)受各旗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委托行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权。

第六条公路建设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是质量管理与控制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公路质量管理责任,主动接受质监机构的质量监督。

第七条公路建设实行质量责任备案制,根据质量责任备案登记追究从业单位及个人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施工过程中的桩基检测、桥梁荷载试验、桥隧监控等专项检测以及重要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竣(交)工前的质量检测,由市质监站负责实施管理工作。

第二章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严格管理、监理单位严格检验、设计单位优化设计、政府监督全面到位”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条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实行分类管理:25公里以上(含25公里)铺装沥青或水泥砼路面的四级公路、15公里以上(含15公里)的三级公路和10公里以上(含10公里)的二级公路、独立大中桥、隧道项目为重要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由市质监站为主体按照三个阶段(即开工前资质审查,施

2工过程中实体质量抽查,完工后质量鉴定)实施监督;其他一般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由质监组按照三个阶段实施监督工作,市质监站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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