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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办法

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第148号

《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金彪2014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应当坚持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监管、以县为主、乡村尽责”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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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机制和监督机制,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核。

市发改、公安、财政、人力社保、国土资源、规划、住建、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审计、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订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发展规划,会同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发展规划

第七条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的业务指导与服务工作;

(二)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编报全市农村联网公路建设、村道技术改造年度建设计划,负责统计、上报、下达全市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监督、指导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计划的实施;

(三)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农村公路,纳入公路养护管理范围

第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全面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

(二)制订并落实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程、养护、路政、安全及资金管理等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机构和机制;

(三)规定所属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并实行年度工作考核;

(四)组织协调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确定村道两侧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

第九条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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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二)具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依法制订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制度;

(三)编制、修订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发展规划,审核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建议计划,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

(四)依据核定的行政等级,具体负责将新建农村公路纳入相应的养护管理范围

第十条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所辖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管理、乡村道养护的行业管理以及农村联网公路建设的监管工作;

(二)具体履行县乡道公路路政管理职责,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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