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案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村××号。
被申请人: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车站路49号联系电话:××××××申请事项:
1、请求贵院停止执行通建裁字(2012)第××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的内容;
2、请求贵院撤销(2012)通执字第××号行政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与申请人因房屋拆迁纠纷,向被申请人申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2012年3月××日,被申请人做出通建裁字(2012)第××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2012年7月××日,被申请人依上述裁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2年9月××日作出(2012)通执字第××号行政裁定书,并于2012年12月××日下达(2012)通执字第××号执行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的执行行为违法,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执行异议,主要理由如下:
一、据以执行的被申请下发的通建裁字(2012)第××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下文简称“裁决书”)在实体上、程序上均存在违法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1、作为裁决主要事实依据的《估价报告》,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存在违法之处,不应作为裁决的依据。首先报告没有依法送达;其次评估结果未依法公示;最后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方式违法。本项目的的评估机构是拆迁人自行委托的,拆迁人没有与被申请人协商共同选定评估机构的证据,剥夺了被拆迁人选择的权利。
2、裁决前未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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