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村民议事会议事导则(试行)
成都市村民议事会议事导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规范运行,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成委发[2008]36号)和《关于构建新型村级治理机制的指导意见》(成组通[2008]113号),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接受村党组织领导。
第三条
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会议应坚持依法办事、民主讨论、公开表决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四条
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讨论决定村(组)自治事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侵害村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会议的召集和组织
第五条
村民议事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并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可委托议事会成员中的党员主持。
村民小组议事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并主持。第六条
村民议事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召集人认为需要时,可以召开村民议事会会议。五分之一以上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议,应当召开村民议事会会议。经村民委员会提请、召集人同意,可召开村民议事会会议。经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提议,应召开村民小组议事会会议。
第七条
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会议须有五分之四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八条
村民议事会召开会议时,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列席。经村民议事会同意,本村村民、其他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非本村村民但与议题相关的人员可以列席。
上述人员列席会议时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九条
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召开会议时,会议召集人应保证其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不得随意干涉。
第十条
村民议事会召开会议时,应提前3天将会议议题通知村民议事会成员和列席人员。
村民小组议事会召开会议时,应提前将会议议题通知其成员。
第十一条
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应在会议召开前就会议议题征求村民意见,并在会议讨论时反映村民意见建议。
第三章
议题的提出和审查
第十二条
(未完,全文共2468字,当前显示77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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