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村民议事会议事导则(试行)
成都市村民委员会工作导则(试行)
第一条为适应“还权赋能,村民自治”的新型村级治理机制,促进村民委员会工作方式转变,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成委发[2008]36号)和《关于构建新型村级治理机制的指导意见》(成组通[2008]113号),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的决定,承接政府委托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
第三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职责外,村民委员会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政府委托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项目。
(三)研究提出本村经济发展、村级自治事务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四)研究提出本村产业化项目、规模经营项目、扶贫开发项目、其他自治事务项目及实施方案,提交村民议事会审议。其中,重大项目应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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