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村民议事会议事导则(试行)
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村民自治章程,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村民代表会议是经村民会议授权,行使村民自治权力的机构。
第三条凡属于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均适用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一般半年开一次,由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小组)负责召集。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村民代表会议。临时会议的召开程序和议事规则与正常会议相同。
(一)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的;
(二)村民委员会会议决定的;
(三)上级部门责令召开的。
第六条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出席,方可举行。
第七条村民代表会议举行时,村民代表无特殊原因,不得缺席。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请假的,应事先向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务监督小组组长)请假。
第八条村民代表会议的议题一般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10名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或50名以上村民联名提出,联名提出议题的,应将议题于开会之日前十日提交村民委员会,并提供解决问题的设想、方案及有关材料。
第九条村民代表举行会议,应在会议前五日,由村民委员会将开会日期和会议的议题告之村民代表,并提供有关材料,以便征求村民的意见。
(未完,全文共1764字,当前显示56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