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系统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云南省烟草公司系统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烟草公司系统机动车辆和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严肃“六条禁令”工作纪律,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及《国家局印发烟草行业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要求,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全省烟草公司系统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均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车辆管理单位(部门)管理责任
第三条车辆管理必须树立“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统一管理、确保安全,厉行节约、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健全完善车辆交通安全委员会两级管理责任制和例会制度,并设置专门的车辆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检查指导本部门和下级车辆管理部门的管理责任制。所有公务车辆(含行政管理单位和独立核算单位)由车辆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档案(车档、人档、维修保养、检查维护、安全公里、肇事记录、健康体检、教育培训、派车单等),统一保管;严格本部门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车辆动态的管理、登记,严格督促单位各车辆使用部门的管理责任,管理、使用、维修保养要制定相应制度,制度必须明确车辆使用部门负责人的第一管理责任,及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使用和管理,严禁公车私用、滥用。在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外,实行“三交一封一定”管理(交钥匙、交行车证、交上岗证,车辆封存,定点停放)。
第五条建立健全和落实车辆交通安全责任制,将交通安全检查考核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安全工作考核体系。
第六条要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宣传、贯彻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定,自觉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和省局(公司)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增强交通安全的法规意识,不断提高驾驶技能。
第七条车辆采购应坚持“统一购置、宏观调控、合理分配、优化车型、报废更新”的原则。第八条对机动车专兼职驾驶人进行每月不少于一次的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学习,学习日内容和参会人员要记录存档,严格做到学习不漏人,漏人须补课的学习日制度,建立健全驾驶人安全行车考核奖惩制度。
第九条要认真做好车辆年度检审、保险购买、报废的工作。从严管理和审批专兼职驾驶员上岗证和年度审核工作。
第十条根据省局规范表格建立健全机动车辆技术、驾驶人技能档案,实行一车一档,一人一档档案。
第十一条要在现有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结合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对制度的执行、落实进行深入管理,让制度有效运转起来形成管理的长效机制。第十二条不得擅自将单位的机动车辆外借、外租以及挂靠使用。
第三章车辆使用单位(部门)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车辆安全使用要坚持“公车公用,专车专用,谁用车、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四条做好车辆维护保养制度,建立健全车辆安全检查日巡查和“三检查”制度。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用车审批和派车单使用制度,用车过程确因公务需要不能当日返回或延期的,须报车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兼职驾驶人原则上在公司系统内部职工中产生,严格上岗证审批程序,不得擅自外聘兼职驾驶人。专职驾驶人员的录用、聘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不得安排兼职驾驶人执行长途行车任务,50公里以上的或者行驶路程需2小时以上的必须调派专职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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