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深圳市民办学校年度检查1
河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办法》的
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定州、辛集市教育局,各独立学院、省管民办学校、高等教育机构:
为加强全省民办学校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年检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办法
河北省教育厅2014年1月24日
附件:
河北省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民办学校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年检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机关)审批设立的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按规定接受审批机关的年度检查(以下称年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民办学校年检于每年4月30前进行。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顺延,但须于5月20日前结束。
第四条民办学校年检的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情况;
(二)办学条件改善情况;
(三)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情况;
(四)组织机构及学校章程制度建设情况;
(五)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变动情况;
(六)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
(七)法人财产权落实情况;
(八)招生广告备案、收退费等学生管理行为规范情况;
(九)教师队伍建设和师生权益保护情况;
(十)党团组织建设及安全稳定工作等情况;
(十一)其他有关办学情况。第五条民办学校年检程序。
(一)民办学校于每年2月底前,对本校上一年度办学情况开展自查,并按要求准备年检材料;
(二)民办学校在每年3月1日前,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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