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的规定[推荐]
最高院行政庭负责人解读“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报》4月10日专版)
最高法院行政庭负责人解读“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强化非诉执行司法审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规定》),记者就此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称《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称征收补偿决定)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焦点。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办理有关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标准、强制执行方式、新旧规定衔接等问题需要尽快解决。为了贯彻落实法律、法规的精神和意图,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确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依法顺利实施,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具体原则、细化工作规范、增强可操作性,减少法律、法规适用中的争议与分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认真总结各地经验、深入调查研究、积极与有关国家机关协调沟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起草了该司法解释。
该负责人强调,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关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本司法解释受到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多次向最高法院提出建议,一些法律、法规未明确的问题经过有关国家机关反复协商后形成了共识,《规定》回应了社会的普遍关切,是人民法院改革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的重要探索和实践,对解决现实工作难题,创新和加强社会管理,促进法律、法规的正确施行,必将发挥积极和深远的影响。
另据悉,对于贯彻执行《规定》的具体要求和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最高法院近期以通知的形式予以明确。
一、关于案件的管辖
问。在房屋征收补偿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管辖问题上,为什么司法解释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答。我们对此的基本考虑是既要体现原则性,又要兼具灵活性。从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看,对于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法》明确了以国务院各部门、省级政府为被告的一审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以县级以上政府为被告的一审案件(不动产物权登记案件可除外)由中级法院管辖;而对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法律没有规定级别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若干解释》)规定的管辖法院是“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针对管辖问题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基层法院不宜直接审查市、县级政府作出的决定。按照《条例》规定,市、县级政府既是征收补偿决定作出机关,也是非诉强制执行申请机关,案件在当地往往重大敏感,如果由基层法院直接受理审查,客观上可能存在一定困难,既然以县级以上政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由中院管辖,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初始审查权置于中院亦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处理行政纠纷应坚持尽力使矛盾解决在基层的原则,基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特殊性,基层法院最了解本地情况,上级法院应当以复议审查、监督指导为主。如果一律由中院初始审查,其了解把握情况的全面性、协调沟通的便捷性和自身案件承受能力有限,也会大大增加上级法院的负担,不利于矛盾在本地有效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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